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是合伙企業A,合伙人為一個自然人+一個個人獨資企業,現在合伙企業A收到對外投資分紅100萬(已到賬),尚未分配給2個合伙人。請問合伙企業要怎樣繳納稅款,分別針對于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納稅方式及納稅時間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規定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自然人取得的分紅款應由由合伙企業在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個人獨企業取得分紅款后自行進行納稅申報。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