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客戶在平臺上下單,購買產品時用了之前的積分,應該怎么開票。比如產品70塊錢,積分可以抵扣69塊錢,開票的時候,直接開正價70,折扣69,實際付款1塊錢可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種情況不屬于折扣情形,應按原價開具發票。
1.如果認定積分是有償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如果認為積分兌換商品是無償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