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首先,甲自然人股東占股100%投資100萬元成立A公司,A公司占股100%投資100萬元成立B公司,B公司占股100%投資成立C公司,以上公司都未實繳。其次,甲自然人股東0轉讓A公司99%股權給C公司,即A公司股東為甲自然人(占股1%),C公司(占股99%)。最后,甲自然人股東轉100萬元給A公司(1萬元為實繳資本,99萬元為往來款),A公司轉100萬元實繳資本給B公司,B公司轉100萬元實繳資本給C公司,C公司轉99萬元實繳資本給A公司,A公司還99萬元往來款給甲自然人。請問,這種方式是否可行?不可行的話,違反了哪些條文規定?可行的話,是否有工商稅務會計方面的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上處理方式是可行的,工商稅務方面是否有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