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購買紀念品發給即將退休的員工,問題:1、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我個人覺得購買后不按商品管理記入費用,并且不抵扣進項稅額,所以不應交增值稅。2、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如交如何確定價值。3、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是按照福利費標準扣除調整,還是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交納增值稅。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依據該規定需要按照商品購入價格并入工資薪金交納個稅。3、計入工資薪金后,可以在稅前全部扣除。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