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我司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我司將土地出租給應稅單位,是否要繳納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稅?
2.如需繳納,根據2007年7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土地使用權已明確的,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納稅;需繳的土地使用稅是否應由我司負責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將土地出租給應稅單位,需要繳納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的。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一條規定,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對于無租使用土地的情況,是由使用者繳納,這個有文件規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9]140號),文件的第一條明確規定: 一、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如果說是有租使用的,那肯定是出租方繳納,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中第10條明確規定: 十、關于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