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司20年前建造宿舍樓并為提供員工免費住宿,現稅務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賬上的房產及建筑物原值同申報表稅源采集里的房產原值有差異,我司說明有宿舍樓未申報房產稅,稅局強調要去電子稅務局申報并進行減免操作,請教老師這樣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和實際操作流程,是否有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員或者使用人繳納。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宿舍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如屬于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向職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