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制造業,公司員工因工需要出差越南,公司委托旅游公司辦理簽證,旅游公司可以開具經紀代理服務發票嗎?其告知只能開旅游服務發票。開旅游服務我司能稅前列支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結合下列稅收法規來看,員工的旅游費用并不屬于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福利費范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不包括員工旅游費用的。
結合稅收法規來看,員工的旅游費用并不屬于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福利費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公司讓員工免費旅游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員工出差開旅游服務公司的發票不能所得稅前列支。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