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目前我公司有一進料加工業務,出口銷售給關聯公司指定境外非關聯客戶,但該產品的技術及銷售(客戶維護、談判定價等等,銷售風險匯率風險等均由關聯公司承擔)均由國內關聯公司提供,我們公司僅屬于加工工廠,我們根據內部定價確認屬于加工工廠利潤后,將剩余部分以特許權使用費的形式開票支付給國內關聯公司。
1.請問上述業務開具特許權使用費發票是否合適,如不合適應開何名目發票?
2.是否要將研發與銷售等部分分拆分別開具發票?如是要以何名目開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提問的問題存在疑惑,產品技術由關聯公司提供,您公司應當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給關聯公司,關聯公司開使用費發票給您公司,怎么會您公司給關聯公司開票呢?
另外您公司辦理出口,還是關聯公司辦理出品業務,您公司只是提供產品加工,無產品技術怎么能開具特許權使用費發票呢?
請針對以上回復,再準確回復您!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不是銷售貨物,是加工業務的發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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