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是浙江的房地產企業。主要是承接政府任務建設安置房及公建配套項目,也有一小部分是商品房,基本是老項目居多。由于業務繁雜,準備做公司分立,各公司分別負責安置房或者公建配套項目。想了解下房地產企業分立會涉及到哪些稅。是不是就是土增稅是需要繳納的?其他稅費不涉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一、增值稅。通常情況下,公司分立不僅僅單純是資產的轉移,還包括債權、債務以及人員一并發生轉移。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二、土地增值稅。企業不動產將根據分立后的情況分別過戶到分立后的一家或兩家公司中發生了產權轉移,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要區分情況。根據《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1號)第三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如果分立時將不動產轉移到分立后的企業時,在保持原股東不變的前提下,都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三、依據(財稅〔2009〕59號)特殊性稅務處理不涉及所得稅繳納義務。 企業分立的特性性稅務處理。如果分立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可以使用特殊稅務處理:1、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業分立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分立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3、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4、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四、契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五、印花稅。企業分立是否繳納印花稅區分以下三種情形:一是企業重組分立,分立企業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以上規定貴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