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分紅代扣代繳所得稅中,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我是代扣代繳所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申報的稅目按哪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對投資企業而言,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對此則有著不同的申報及扣繳方式。(一)居民企業取得分紅派息自行申報納稅,無須代扣代繳。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對居民企業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由投資企業根據上述情形確定是否為應稅或免稅收入,由投資企業自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存在代扣代繳行為。(二)非居民企業取得分紅派息實行源泉扣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其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行源泉扣繳,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從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具體又包括以下4種情形:(1)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2)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4號)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3)中國居民企業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發股息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發股息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9〕173號)規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派發股息時,可憑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確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證明,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向境外派發股息時,可憑有關證券結算公司確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證明,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向其他經批準對股息不征企業所得稅的機構派發股息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4)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無認是否為免稅收入,均不存在代扣代繳行為。如果是取得境內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則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判斷認定是否為免稅收入,由投資企業自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存在代扣代繳行為。個人所得稅申報及扣繳對個人投資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中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的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一)居民個人取得分紅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居民個人投資者,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由上市公司在支付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對非居民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暫不繳個人所得稅。對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非居民個人(包括外籍人員、華僑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440號)規定,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分紅派息如何繳納所得稅?(一)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納稅,無需代扣代繳。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居民企業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里說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對于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由投資企業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派息由源泉代扣。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其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行源泉扣繳,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從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所得稅須代扣代繳嗎?本文的答案是: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納稅,無需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派息由源泉代扣。居民個人取得分紅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非居民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暫不繳個人所得稅。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數豆子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