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因公司抵押值不足,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從銀行借款直接轉入公司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銀行每月收取法人代表個人的利息,能否在公司入賬,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所述,公司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然后把這筆款項用于公司周轉使用。雖然資金是公司使用的,但并不是企業向銀行借款,且銀行貸款利息是向該法人收取,實質上是法人向銀行借款再轉借給公司。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支付的符合規定的利息可憑該法人開具的相關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不得直接以銀行與個人相關利息單據入帳并稅前扣除。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