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一宗政府無償劃撥的一大塊公園綠地,我公司只有土地的權證且價值為0。這塊上面有很多構筑物 ,這些構筑物是沒有產權證的,這些構筑物是原來就存在的,價值沒有體現在我們賬面。現在政府要求這個公園綠地及地上構筑物要免租金給他們的一家公司用于經營。現了解過來,這些構筑物目前有些是空置招租狀態,有些是在租,租金都是由市政府下的那家公司收取并繳稅。那我公司是不是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空置的和租賃的都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還是就在租的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您公司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構筑物產權不屬于您公司),那么根據稅法規定是需要視同銷售的。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個人意見是您公司應按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視同銷售,上面空置和租賃的構筑物產權未在您公司名下,不需要視同銷售,具體納稅范圍您咨詢當地稅務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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