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實收資本200萬,未分配利潤-80萬,所有者權益余額為120萬。現在公司需要股權轉讓,轉讓金額為200萬,請問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轉讓金額200萬-實收資本200萬=0。還是(轉讓金額200萬-所有者權益120萬)*20%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2014年第67號公告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 ,按200萬轉讓屬于平價轉讓,如果企業不存在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按平價轉讓可以,如果存在以上資產,需要對以上資產進行評估,如評估增值,此時平價轉讓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轉讓價格。
轉讓收入=轉讓價格-股權成本-相關稅費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