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自然人將商業用房無償提供給其公司用于經營(廚房電器銷售)是否一定要繳稅。如果不用繳稅,相關政策文件是那些,如果要繳涉及那些稅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自然股東個人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給企業使用,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不屬于視同銷售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稅。
法規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請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