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典當企業利息收入,合同上均約定應付利息的付款時間是每月的21日,按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時間點均是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但只是按約支付了2個月,后面多次催告均未果之后提起訴訟,請問老師之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還需要按每月的21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 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以上規定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