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23年因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及利息,利息入賬在財務費用,違約金列支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我取得的票據是中央非稅統一收入票據,由稅務局開具的,內容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完稅憑證也是違約金加利息一個合計的總數,沒有單項列支。我想確認按此票據違約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因此,土地違約金要區分是民事違約賠償還是行政罰款,如果是行政罰款則不能稅前扣除,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如果不是行政罰款,那么違約金和利息是可以稅前扣除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