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退運,報關單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退運進口的時候繳納了進口增值稅,但是稅管員說退運產生的進口增值稅要做進項稅轉出,請問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退回貨物如果是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否則不屬于上述情形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貴公司也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一下要求貴公司做進項稅額轉出的依據。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