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地方政府統一將當地老百姓的舊房舊地搜集,然后代向社會出租,承租單位或承租人可以在舊房基礎上改造用于經營,每年由政府統一向租用單位開具“四川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電子)”收取租金(該票據備注欄標有:代收房屋租金),款也轉入政府賬戶。請問:1、這樣的票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嗎?2、如果該結算票據上只有交款人名稱,而無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以扣除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此票據不能稅前扣除。不屬于2018年25號文所說的合規票據,不能在稅前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