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app開發公司,面向境外市場發行運營。因在境外各互聯網平臺(例如:FB)上推廣app需要,我公司與境外互聯網平臺(例如:FB)的代理商簽署了合作協議。該代理商公司注冊在境外(可能有中國團隊)。合作模式為:境外代理商為我們開立平臺賬戶,并為平臺賬戶預充值。我們利用平臺賬戶,在境外互聯網平臺(例如:FB)投放廣告素材。FB會根據我們實際的投放量、單價等按月匯總計算展示我們平臺賬戶每月的廣告投放金額。代理商按照平臺賬戶展示的金額,給我們開具廣告費用賬單,我們按照賬單將該費用支付給境外代理商。由于涉及到對外付匯,我們想咨詢一下,有關于此種業務模式中,我們是否有義務為我們支付給境外代理商的費用,代扣代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的稅費?是否應該在和代理商的合作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方為我們提供服務的人員及地點信息以規避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如果在提供該服務時境外企業未到境內,即其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則根據如下規定,對于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根據上述規定,對于該境外企業如未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則對于其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收入不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2)如果該境外企業需要到境內進行服務,則需要視提供服務的國家是否為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如果是未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則還要判斷其是否在境內構成了機構、場所,機構、場所的判斷可依下述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境外支付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1. 確定應納稅額:根據國家規定,境外支付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的適用稅率為6%。因此,首先需要確定該筆服務費所涉及的金額和數量,并按照6%的比例計算出應納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地區或行業中可能存在著不同的具體規定和標準,請在使用前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并咨詢專業人士以獲取更準確、全面、權威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