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找境外企業設計品牌,品牌持有為國內主體公司,品牌在海外使用,但國內也會收益,支付給境外企業的費用需要代繳增值稅及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境內納稅人支付境外服務費,且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服務的,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境外企業是否需要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是需要判斷是收入是否構成了\"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務費容易構成\"提供勞務\"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提供勞務:對方有派人入境提供服務,則構成勞務發生地在境內,需要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對方沒有派人入境,服務完全發生于境外的,則勞務發生地不在境內,不需要扣繳企業所得稅.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某些特定情況下,對方提供服務的,可能構成\"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對方提供設計服務,但是境內企業只有使用權的;對方收取的服務費,是因為轉讓了專利技術等的.境內企業支付服務費構成\"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