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有企業所屬劃撥土地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對土地進行了價值評估轉增國有資本金,這部分評估價值要不要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下,資產應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會計計量應遵循5種屬性,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并對會計計量的適用作了原則性規定,即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如果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所以,企業只有在發生合并、分立、股權重組、接受資產投資等情況下,才會按照會計制度調整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
由此可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房產評估增值,并且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調整房產原值的,應當按規定調整后的原值為基數計算繳納房產稅。
因此,您公司的情況如屬于以上按規定應調產原值的,則評估部分需要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如不屬于則不計征房產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