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有企業所屬劃撥土地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對土地進行了價值評估轉增國有資本金,每年對該評估價值的攤銷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劃出單位或業務監管部門指定了專門用途,且企業已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了管理,就具備了財政性資金性質,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其中,無償劃入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該項資產實際接收價值確定不征稅收入。相應劃撥資產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