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屬國有獨資企業.主要經營體育場內包廂\\\\\\\\寫字間及場地租賃業務,請問:2019年至2023年期間1、關于體育場館房產稅如何計算?是否有優惠政策?2、關于已建成體育場用地的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部分尚未開發用地是否需交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是否有優惠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通知,明確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首先,向社會開放,用于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其次,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第三,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通知還顯示,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要求,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于非體育活動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高爾夫球、馬術、汽車、卡丁車、摩托車的比賽場、訓練場、練習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適時增加不得享受優惠體育場館的類型。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原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第六點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由此可見,納稅人擁有的土地,不管使用與否,都應當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