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司有以下業務,請教下開票問題:
我司與A公司簽訂售后回租合同,約定將A公司名下的船舶所有權轉讓我司,我司按公允價7000萬向期提供資金,同時向A公司出租此船舶,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按季收回本息,最后一年,對方按1000萬作為行使購買權對價,支付后將船舶所有權轉回給A公司。
請問:
1、A公司向我司轉讓船舶所有權,我司提供給其7000萬資金,A公司是否需要按船舶買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只要開具收據?
2、回租六年間,收取本息時,我司該如何開票?是本金開收據,利息開金融服務貸款浰 息6%普票?還是怎么樣?
3、A公司行使購買選擇權時,我司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也只要開具收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1.A公司應當開具普通發票,即不征稅普通發票。
2.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相當于資產價款本金部分的收入,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征稅),相當于融資利息部分的收入,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A公司最終支付的1000萬購買對價,包含在7000萬內嗎,如果不包含在7000萬內,那么實質為融資性利息支出,您公司應開具貸款利息發票,可以開專用發票,如果包含在7000萬內,那么本金部分開具不征稅普通發票,利息部分開專用發票。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