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們是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某一開發商允許我方在該待建土地上修建臨時攪拌站,主要為開發商的系列建設供應混凝土。于是我方就在該地塊上修建了攪拌站,當開發商開發到這塊時就拆除。問題是:我們在該地塊上修建用于辦公、住宿、停車等用途的房屋,房屋均為板房搭建。請問:1、這樣的房屋交房產稅么?2、城鎮土地使用稅還用交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因此,活動板房不屬于房產,不征收房產稅。
地占用稅的繳納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法律客觀:
《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定的平均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