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土地增值稅預繳業務,將預繳稅款繳納在機構所在地而未繳納在項目所在地,是否有文件支持,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以抵扣這部分已經預繳的稅款?是否有文件支持
2.城市配套費繳納的契稅,繳納在機構所在地,而未繳納在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構,在土增清算時,對應的契稅能否扣除?是否有文件支持
3.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印花稅,土增清算時能否納入土地成本扣除?支持文件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項規定:……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以上是相關稅法規定的納稅所在地規定,如果稅法規定應在項目所在地交納,建議貴公司依據稅法規定辦理,未在所在地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直接扣除(沒有找到相關的稅法條款),建議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一下咨詢。4、根據新準則規定,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印花稅不計入土地成本核算。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