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合法擁有探礦權證,但部分探礦權區域被政府高速公路項目壓覆,政府根據壓覆區域礦儲量評估報告給予我公司600萬補償款,這部分補償款是否需要開具發票,需要繳納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此補償款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所得,不用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方面,如果收到的補償款符合以上70號文,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符合的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謝謝提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