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煤礦井下停產期間機器設備折舊,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但正常的停產檢修或季節性停產,不能算為上述“停止使用”,因此,停產檢修期間的折舊仍然可以正常的進行稅前扣除。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