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常委托個體車主送貨,但因車主原因常無法提供稅局代開的運輸發票,多數僅憑銀行轉賬憑證入賬,存在稅務風險。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公告,小額零星經營業務需以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或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請問我司能否要求個體車主書面保證,其經營業務銷售額不超增值稅起征點,并承諾因超征點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全責?期待您的回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公司要求個體車主的書面保證對于稅收方面沒有法律約束力。應要求個體車主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