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出版社預收圖書款計入合同負債,多少年以上的需要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預收賬款掛賬長期或者大額掛賬的現象主要分兩類:
1、非主觀故意行為
部分企業尤其是工業企業按合同規定收到預收賬款、發出貨物后未將全部貨款結轉銷售收入,未能及時足額納稅;以上偏差并非企業故意偷逃稅款,主要是會計人員對稅法的學習和理解不夠,或誤將預收賬款結算方式當作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進行賬務處理,或認為沒有收到全部貨款及開具發票就可以不記收入而未結轉銷售收入.會計人員在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時間上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會計人員過多的從會計制度角度,考慮謹慎性原則,強調所有權的實際性轉移,而忽視稅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實現就應納入收入,繳納稅款,混淆\"預收賬款\"、\"分期收款\"等結算方式,將本應屬于收款在前,發貨在后的預收賬款誤按分期收款進行賬務處理.
2、存在主觀故意行為
納稅人資產負債表\"預收賬款\"某一時間貸方余額為較大.該企業經營產品屬于非緊俏商品,基本上是買方市場,購貨單位先付款后提貨的可能性較小,故檢查重點放到\"預收賬款(暫收款)\"賬戶.此賬戶反映某一時間段貸方發生額比較頻繁,故通過抽取調閱發生額較大的憑證詳細檢查.經查閱其業務日報表和銷售部門的發貨記錄,發現付款單位已將貨提走,但發票未開,從而確定為屬于銷售貨物的行為,只是部分余款未結.經過逐項核實,發現該企業將銷售貨款掛\"預收賬款\",未轉入\"商品銷售收入\",少報銷售額,不繳或者少繳納稅款.
另外,部分納稅人濫用收入確認要件,故意推延納稅時間.如有的企業利用甲方因整體交付和付款計劃安排而不及時索票,濫用收入確認要件,以未驗收而不滿足合同確認的所有權轉移,推延納稅時間.如電力行業,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時間規定.根據行業慣例,要5年后才付款,設備供應商也按照5年確認收入,而電站投入商業化運作一般只需要3年時間.這樣會面臨涉稅風險,應當從實質上把握預收賬款確認收入.
應稅收入長期掛\"預收賬款\",在稅務機關的檢查中是經常遇到的.對此稅務部門加強監督檢查,注重審核賬簿與查看實物相結合,掌握貨物發出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