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境內公司支付境外勞務咨詢費(收款方考慮公司和個人兩種不同的方式)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2.境內支付到境外的服務費,對方是個人,是公司兩種情況,我們需要代扣代繳那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境內公司支付境外勞務咨詢費與境內支付到境外的服務費應代扣代繳增值稅,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