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業,2020年時發生了一筆苗木采購費用50萬元,當時已支付了40萬元,還有10萬元沒有支付,但是2023年收到稅務通知認定我單位取得了虛開的發票,對增值稅及附加進行了補繳和罰款,因為認定對方是虛開票,現在想問一下老師,我支付的40萬可不可在營業外支出列支,在企業所得稅匯清繳時放在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里全部稅前扣除,如果不可請老師教教應怎樣做合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貴公司取得的發票如果是虛開發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①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②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③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貴公司上述業務如果不屬于真實業務,發生的費用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建議貴公司謹慎處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