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想咨詢下,買房送車位、車位簽的合同是贈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視同銷售?土增稅要按售價預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車位分為有產權車位和無產權車位,有產權的車位無論在單獨銷售還是通過“買房送車位”的形式銷售,均可以對外轉讓,簽訂協議,并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對于無產權車位來說,通常不能為業主單獨辦理產權手續,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不能對外銷售。但是實務操作中,很多企業直接銷售,或者通過“買房送車位”的形式,銷售無產權車位。
1、贈送有產權車位
分別簽訂銷售房屋和車位的網簽合同,在簽訂銷售房屋合同時,扣除車位價格之后,為銷售房屋的價格。 2、贈送無產權車位
買房送車位實際上是一種捆綁銷售行為。如果是贈送的是無產權,房企只能和業主簽訂房屋的網簽合同,且銷售價格為房屋的銷售價格,車位價格無法在網簽合同中體現,只能和業主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分別注明房屋和車位的價格。
買房贈送車位,分別簽訂合同。若在合同中分別約定了房款和車位款,發票分開開具;若在合同中不能區分房款和車位款,發票無法拆分,最終只能全部按照銷售房屋開具發票,車位價款無法在發票上體現,需要提前和業主做好溝通,避免給企業帶來麻煩。
1、增值稅 買房送車位實質上,車位的價款已經包含在房價中了,是一種促銷手段,不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中的無償贈送,不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2、土地增值稅
分別做銷售房屋和車位的銷售處理,分別確認收入、成本。凡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將車位的所有權出售給業主的,取得的收入并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贈送車位收入,并入其他商品房收入計算。 3、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買房贈車位,房價中已包含了車位價格,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的無償贈送規定,非視同銷售,分別做購房與車庫的銷售處理,分別確認收入、分別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分別開具發票,應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