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聘任了兩個人是外籍人士,主要負責海外銷售業務;我們每月需要支付咨詢服務費,付美金過去,這個需要代扣稅金嗎?如果需要支付稅金,需要交什么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無住所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但是居住不足183天的,為非居民個人。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非居民納稅人只負有限納稅義務,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因此,按照描述外籍人在境外線上授課,境內企業支付的勞務報酬,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非居民個人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向境外個人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或設計費,如果沒有特殊性約定的情況下也是“勞務報酬所得”,非居民個人在境外提供勞務也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技術服務費或設計費,如果在協議中有約定使用限制條款的,很容易就造成所得項目變成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因此,構成“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境內單位支付時就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因此,按照描述外籍人在境外線上授課,銷售了服務,購買方在境內,構成了在境內銷售服務,需要依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注意:此處是稅率,不是征收率。因此,支付境外講課服務費扣繳增值稅應按照稅率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