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司2018年帳面注冊資金500萬元,2022年認繳增資500萬(股東會章程約定2027.12月底前完成繳款),增資后注冊資金1000萬元;2023年1月公司向銀行貸款500萬,產生利息10萬元,取得銀行發票,我司在匯算企業所得稅時處理如下:
1、產生的銀行貸款利息10萬進入“財務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時扣除
2、我司對扣除的理解為:因為增資的500萬約定在2027年12月底前到位,我司在2023年產生的貸款利息時期未超出增資時期,參照對國稅函(2009)312#文件的理解,是符合扣除條件的。
請問以上業務處理和對文件理解是否正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文件規定,產生的銀行貸款利息10萬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312號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