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想咨詢一下就是企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為什么會存在會計和稅法上處理不同,稅收計算處置收入的標準是怎樣的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兩者存在差異有2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會計上已確認為投資收益,但稅務處理時不應確認。例如權益法下,投資企業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虧損的份額確認,但被投資企業并未實際分紅的投資收益。這部分投資收益,會計上已經計入企業的利潤總額,但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收入。企業應作納稅調減處理。還有一種情況是,會計上不確認為投資收益,但稅法規定應該確認。例如,權益法下,當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投資企業在會計上通常會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但根據稅法規定,這筆收益應作為股息、紅利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時,企業應作納稅調增處理,符合免稅收入條件的,再作納稅調減。依據上述情況,企業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考慮上述兩種情況。并依據以前年度的調整金額進行處理即可。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