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員工因公出差在同程旅行平臺上購買機票,同程開具了6%稅率的電子普通發票,備注欄有乘機人、航班號、啟使地、到達地、起飛時間。同機也提供了電子行程單,上面有旅客姓名、身份證號碼、行程及票價明細(票價、燃油稅、基建),請問:1、我用電子行程單直接入賬,按(票價+燃油稅)/(1+9%)*9%來計算進項稅額,費用也可以稅前扣除嗎?2、還是按同程旅行社公司開具的6%的普通發票列支費用,但由于是普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3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