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司預收物業費向業主贈送了米和油,已按視同銷售確認了收入并繳納了增值稅,處理業務如下:
1、借:銷售費用 100+6
貸: 應交稅金---銷項稅額 6
貸: 銀行存款 100
提問:該筆視同銷售收入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有相應依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需要交納。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