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政府將一部分原作為公建配套的地下車庫確權給我公司。按評價價初始登記到我公司,另原這些地下車庫土地性質是劃撥的,我們繳納需繳納土地出讓金,轉為出讓性質。
后續該部分地下車庫要銷售出去,銷售的時候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繳納土地增值稅時,這部分資產扣除項目金額要怎么算?
只有土地出讓金和本次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嗎?是不是可以扣地下車庫的重置評估價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對于土地增值稅成本扣除的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管理辦法》:由于在清算時已將公共配套設施費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分攤到可售的房地產,因此清算后再轉讓的其應扣除的成本確認為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規定:十、關于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006號)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因此,您公司是否能按重置評估價值扣除,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具體以當地規定為準。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