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浙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政府準備將原來作為公建配套的地下車庫確權給我們用于銷售,這個地下車庫原是我們發開項目的其中一部分。因為是原公建配套設施,賬上是沒有成本的,還要交地下車庫的土地出讓金劃撥轉出讓。現我們要銷售這部分地下車庫的時候有哪些扣除項目可以抵扣? 地下車庫的這些項目有些清算了,有些還沒有清算扣除項目有什么區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中,“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計容積率地上建筑面積,不包括地下車位建筑面積。”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規定,“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所以,房地產企業銷售車地下位計繳增值稅時不扣除土地地價。
一般說來,如果地下建筑面積屬于計容面積,則地下建筑應該分攤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車位建筑面積不屬于計容面積,則不需要分攤土地成本。從全國情況看,地下車位的建筑面積基本上是不計入容積率的,因此按照配比原則要求,地下車位不需要分攤土地成本。
所以,地下建筑不計容,相應不分攤土地成本,其中的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以及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地下車庫的這些項目有些清算了,有些還沒有清算扣除項目有什么區別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