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浙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政府將我公司開發的原公建配套設施地下車庫,按評估價值確權給我公司。我公司繳納該部分地下車庫的土地出讓金用于銷售。現我公司銷售這些地下車庫,有的原已辦理過土增稅清算,有的未辦理過清算。銷售的時候繳納土增稅的扣除項目分別有些什么?賬上這些地下車庫的價值只有政府無償確權評估價及土地出讓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貴公司在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上述成本費用是可以扣除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