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有獨資企業股東(國資委)沒有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資金不足,向銀行貸款產生的利息是不是在匯算清繳是要做調整處理?另外,要是國資委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經董事會決議是否可以向國資委發出催繳通知?如果仍不繳納會有什么后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稅函2009年312號文件規定,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股東出資不到位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不得稅前扣除有個前提條件,即在規定期間未足額出資。向銀行貸款產生的利息需要在匯算清繳時做調整處理。
要是國資委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國資委發出催繳通知。雙方需要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