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座1980年左右建設的房子,目前還有房產證,該房子目前是閑置狀態,沒有使用價值了,另外賬面也已經沒有價值了,需要交納房產稅嗎?如果交納計稅依據是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因此,您公司的房產不屬于免交房產的情況,需要交納,自用房產按房產余值(房產原值*70%)計算繳納(與房產有無價值無關),出租房產按租金計算繳納,如果您的房產實在無使用價值,可以依據當地要求申請房產報廢,辦理報廢后,就不需要繳納房產稅了。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