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收到個人在稅務局代開的普通發票,開票名稱為“樓梯扶手制作安裝”,納稅品目名稱為“建筑服務”,發票備注欄沒有備注“企業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開票時也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嗎?如果需要,應該按照“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進行代扣代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按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的,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支付所得方不需要代扣代繳。其中,臨時經營所得代開發票隨征個人所得稅時,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每月累計開票金額≤30000元的,應稅所得率為零,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按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無需代開發票,按正常工資薪金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
3.按勞務報酬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隨征個人所得稅。由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稅款。
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打印“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