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A生產企業因經營不善,將廠房和設備出租給張某5年500萬元,張某無償提供給本人做為股東的B公司,B公司從事礦產品生產。問題1,自然人股東張某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2,如果張某將廠房和生產線轉租給B公司,那么500萬元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增值稅不用視同銷售,無償提供無所得稅,也不繳納所得稅。
2.無償提供給B公司,不能扣除500萬元的成本。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