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合同負債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多長時間的合同負債需要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四十一條規定:“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增值稅是向稅務機關繳納,不符合合同負債“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的定義,因此,只有商品價款部分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
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收入準則應用案例——合同負債(涉及不同增值稅稅率的儲值卡)》中也明確:“因此甲公司銷售儲值卡收取的款項1000000元中,僅商品價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應當確認合同負債,其中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合同負債。
甲公司應根據歷史經驗(例如公司以往年度類似業務的綜合稅率等)估計客戶使用該類儲值卡購買不同稅率商品的情況,將估計的儲值卡款項中的增值稅部分確認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將剩余的商品價款部分確認為合同負債。實際消費情況與預計不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后續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信息對合同負債和應交稅費的金額進行重新估計。”
綜上所述,合同負債不含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