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委托外單位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如果5月建造完成可以使用,什么時間開始繳納房產房產稅(算年度的上半期還是下半期)
如果算上半期的話,因為5月31號前要繳納上半年的房產稅,目前原值還不知道怎么處理。
2)上述涉及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房產稅納稅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房產稅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
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于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
房產稅計稅原值發生變動的,應自發生變動次月起按照變動后的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
如果房產稅是每季度第一個月預繳當季度的稅款,若在兩個納稅申報期之間房產原值發生變動的,應在發生變動后的征期內按照新的房產原值繳納當季度稅款的同時對上一季度房產稅進行補繳.
若上一季度多繳納房產稅,可以利用本季度稅款抵頂。
如果房產稅是每月計繳的,那么下個月申報的時候按新的原值進行申報并繳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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