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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四、關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從個人角度看,單獨的車位不具備屋面和維護結構,也就是不符合房產稅中關于房產的定義,個人理解不用繳納房產稅,因為有土地使用證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具體是否繳納建議您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以稅務機關的要求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