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請問,1.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起征點是多少,相關的政策依據是那個文件?2.500元以下的小額零星業務是否不需要發票也可以所得稅納稅扣除。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增值稅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認定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具體而言,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對于按期納稅的情況,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對于按次納稅的情況,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這一標準適用于銷售貨物、銷售應稅勞務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總局2018年28號公告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因此,1.個人是每次500元為起征點。
2.500元以下的可以不開具發票,以收款收據等資料稅前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