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生產汽車零部件的一般納稅人出口企業,現因業務需要外購一臺設備出口給客戶,出口免抵退稅政策如何?出口設備和生產貨物的相關及生產貨物沒有任何關系兩種情況下,出口退稅政策有何區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采用“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指的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但有一些特殊情況下,生產企業可以直接外購貨物不經過加工和組裝出口,也可以享受免抵退。
生產企業外購非自生產貨物直接出口,分二種情況:
一 、生產企業為列明生產企業
對于列明生產企業,其外購的貨物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免抵退退稅,列明生產企業參見財稅201239號附件5
二、非列名生產企業
對于非列名生產企業即一般性生產企業 ,外購貨物直接出口的,如果符合財稅201239號附件4及國稅公告201365號所要求的初 自產條件的,可以按免抵退進行退稅;對于不符合視同自產的,按免稅處理。